服务热线
18175970910
1992年9月29日劳动部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指出: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矿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服务关键词:长沙代缴公司社保,中小企业社保代缴,代缴长沙公司社保,长沙代缴企业社保,长沙社保代理,长沙代缴分公司社保,代缴职工社保,职工社保代办,个人社保代理,社保政策咨询,长沙社保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