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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并在长沙市本级或所属的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受理和审核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长劳社发[2009]97号)文件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五条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即属于小微企业。
(二)招用了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指在毕业的自然年度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九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十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于每季终了后30日内按照养老保险缴费级次到市或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季度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员工花名册;
(三)高校毕业生有效学历在线验证码(学信网);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五)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以上资料第1项为企业(单位)首次申报提供;第2、3项为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时,首次申报或享受次年年初提供;资料4项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时每季度提供,第5项为所有企业每季度申报补贴时提供。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补贴的方式受理、审核和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后,通过“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资质、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合同起止时间)、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在《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2)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进行复审后,在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和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补贴月数及补贴金额。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下拨后,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享受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所持的《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登记,注明享受补贴的种类和期限。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通过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开展网上服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补贴受理、补贴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财政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其所属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并加强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发现信息系统中社保补贴历史数据出现差异时,应及时调查核实,由区、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通过IT运维系统提交工单修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管,对企业(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
3、长沙市人社局原文链接:http://www.cshrss.gov.cn/zxzx/xwdt/201706/t20170626_19824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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