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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辟“绿色通道”审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7-08-11 10:30   浏览量:
  益阳一企业以偷盗为由辞退女工,法院判赔偿并补年假;企业未给职工买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后,单位须担责。
  
  8月4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8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完善,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类型多样化、群体性纠纷多发、矛盾纠纷繁杂调处难度大,成为湖南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
  
  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3687件,二审案件13195件,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湖南法院畅通维权渠道,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 “绿色通道”。
  
  企业违法辞退女工,法院判赔偿
  
  捡个铁丝架,丢了工作。益阳女子郭某和供职单位对簿公堂,获赔偿金等2万余元。
  
  2012年4月16日,郭某到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郭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593元。郭某供职期间,食品公司未统筹安排郭某带薪休年假。
  
  某日,郭某下晚班时在厂区垃圾桶里捡了一个铁丝架,后被保安发现。食品公司认为郭某有偷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
  
  2014年8月25日,郭某就赔偿金等事由向益阳市资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裁决,食品公司应支付郭某年休假工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经济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食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食品公司处拿取铁丝架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行为,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当食品公司保安发现郭某拿取铁丝架后,郭某及时进行了改正,且郭某在此之前没有违纪行为,也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郭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食品公司在未对郭某进行批评教育的前提下,就直接认定郭某有偷盗行为,并立即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当,且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亦未履行法定程序,故食品公司以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郭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合计21137元。
  
  湖南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邹德辉分析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行使解除权之前,应当足够审慎并固定充足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符合规章制度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达到“严重”的程度),并须经过相应合法的操作程序,否则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未给职工买工伤保险,单位须担责
  
  周某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单位没有给他投工伤保险,该怎么申请工伤赔偿?
  
  周某在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开大客车,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分公司也没给周某购买工伤保险。
  
  2015年5月13日,周某驾驶电动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1月19日,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周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对此,分公司不服。
  
  周某向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分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共计20余万元。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分公司支付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伤情已被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未为周某购买工伤保险,周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分公司负担。分公司应支付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10万余元;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13日解除,分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违法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应享有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争议案涌现,法院开“绿色通道”
  
  据邹德辉告知,当前,湖南省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诉讼请求的内容日益多样,纠纷发生的原因也日益多样,而且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我省的劳动争议案件牵涉的行业和主体较为广泛:建筑业、制造业和矿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部分中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多发,占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的51%。”
  
  其介绍,劳动争议案件往往诉争时间长,牵涉利益广,社会关注度高,矛盾较尖锐。当前的劳动用工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且经常存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加之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往往经过了仲裁、调解等程序,矛盾化解难度加大。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政策性强,法律规范体系繁杂,涉及的规范除法律、司法解释外,往往还包括各类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律规范尚不完备,法律适用难度大,裁判标准难以统一。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对抗性强的特点,湖南法院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细化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并加强与工会、仲裁委、劳动行政部门联动,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2017年上半年调撤率为38.96%。”邹德辉说,在诉讼过程中,湖南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畅通维权渠道,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 “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快速办结、优先执行,确保农民工迅速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同时,还通过对劳动者减免诉讼费,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等措施,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
  
  此外,湖南法院注重调研指导,准确把握相关立法精神的同时,结合当前我国经济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作出正确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在全省法院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2016年4月,省高院出台了《为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了及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12条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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